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政策解讀
發布時(hour)間:2021-09-16
根據《關于(At)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的(of)公告》(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9号),自2021年6月12日起,對部分成品油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。
一(one)、背景
國(country)内已将“輕循環油”、“混合芳烴”、“稀釋瀝青”等産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,現三部門發布公告,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,有利于(At)規範市場秩序,促進公平競争。
二、征收消費稅商品範圍
(一(one))歸入稅号2707.5000且200攝氏度以(by)下時(hour)蒸餾出(out)的(of)芳烴以(by)體積計小于(At)95%的(of)進口産品,視同石腦油按1.52元/升的(of)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,主要(want)包括“混合芳烴”。
需要(want)注意的(of)是(yes),歸入稅号2707.5000的(of)産品,餾程必須首先滿足“根據ISO3405方法(等同于(At)ASTM D 86方法),溫度在(exist)250℃時(hour)的(of)餾出(out)量以(by)體積計(包括損耗)在(exist)65%及以(by)上(superior)”,同時(hour)滿足“200攝氏度以(by)下時(hour)蒸餾出(out)的(of)芳烴以(by)體積計小于(At)95%”,才是(yes)此次征收消費稅的(of)進口産品。
(二)歸入稅号2707.9990、2710.1299的(of)進口産品,視同石腦油按1.52元/升的(of)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,主要(want)包括“輕循環油”。
(三)歸入稅号2715.0000且440攝氏度以(by)下時(hour)蒸餾出(out)的(of)礦物油以(by)體積計大(big)于(At)5%的(of)進口産品,視同燃料油按1.2元/升的(of)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,主要(want)包括“稀釋瀝青”。
三、符合相關消費稅退還政策的(of)商品可申請退還相應進口環節消費稅
本次公告明确,相關商品“視同”石腦油、燃料油政策僅涉及消費稅的(of)征、退(免)稅政策。因此,企業購進公告涉及的(of)成品油生(born)産乙烯、芳烴類化工産品,符合《财政部 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(country)家稅務總局關于(At)完善石腦油 燃料油生(born)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(of)通知》(财稅〔2013〕2号)和(and)《國(country)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(At)石腦油 燃料油生(born)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(of)公告》(國(country)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3年第29号)規定,可适用(use)石腦油、燃料油現行進口環節消費稅退稅政策,不(No)會增加有關生(born)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企業的(of)稅負。符合條件的(of)企業可按規定向納稅地(land)海關辦理已繳進口環節消費稅退還手續。
四、申報注意事項
爲(for)了(Got it)方便企業申報,此次進口環節消費稅調整涉及的(of)十位海關商品編号及新增第二計量單位見附件,供申報參考。
一(one)、背景
國(country)内已将“輕循環油”、“混合芳烴”、“稀釋瀝青”等産品納入消費稅征收範圍,現三部門發布公告,對部分成品油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,有利于(At)規範市場秩序,促進公平競争。
二、征收消費稅商品範圍
(一(one))歸入稅号2707.5000且200攝氏度以(by)下時(hour)蒸餾出(out)的(of)芳烴以(by)體積計小于(At)95%的(of)進口産品,視同石腦油按1.52元/升的(of)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,主要(want)包括“混合芳烴”。
需要(want)注意的(of)是(yes),歸入稅号2707.5000的(of)産品,餾程必須首先滿足“根據ISO3405方法(等同于(At)ASTM D 86方法),溫度在(exist)250℃時(hour)的(of)餾出(out)量以(by)體積計(包括損耗)在(exist)65%及以(by)上(superior)”,同時(hour)滿足“200攝氏度以(by)下時(hour)蒸餾出(out)的(of)芳烴以(by)體積計小于(At)95%”,才是(yes)此次征收消費稅的(of)進口産品。
(二)歸入稅号2707.9990、2710.1299的(of)進口産品,視同石腦油按1.52元/升的(of)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,主要(want)包括“輕循環油”。
(三)歸入稅号2715.0000且440攝氏度以(by)下時(hour)蒸餾出(out)的(of)礦物油以(by)體積計大(big)于(At)5%的(of)進口産品,視同燃料油按1.2元/升的(of)單位稅額征收進口環節消費稅,主要(want)包括“稀釋瀝青”。
三、符合相關消費稅退還政策的(of)商品可申請退還相應進口環節消費稅
本次公告明确,相關商品“視同”石腦油、燃料油政策僅涉及消費稅的(of)征、退(免)稅政策。因此,企業購進公告涉及的(of)成品油生(born)産乙烯、芳烴類化工産品,符合《财政部 中國(country)人(people)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(country)家稅務總局關于(At)完善石腦油 燃料油生(born)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(of)通知》(财稅〔2013〕2号)和(and)《國(country)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(At)石腦油 燃料油生(born)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消費稅退稅問題的(of)公告》(國(country)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2013年第29号)規定,可适用(use)石腦油、燃料油現行進口環節消費稅退稅政策,不(No)會增加有關生(born)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企業的(of)稅負。符合條件的(of)企業可按規定向納稅地(land)海關辦理已繳進口環節消費稅退還手續。
四、申報注意事項
爲(for)了(Got it)方便企業申報,此次進口環節消費稅調整涉及的(of)十位海關商品編号及新增第二計量單位見附件,供申報參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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